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