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