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