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