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驾驶车辆进入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安装车载监控系统。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驾驶证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