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机场广场、候机楼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一)散发和张贴广告、宣传品;(二)组织展览、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四)开展募捐活动;(五)拍摄影视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