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点停靠,遵守机场管理秩序,不得无准营证和无营运证经营。进入机场候机楼区域营业的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或者擅自载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