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四)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