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