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