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市民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本市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