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