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