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本企业的名称。

经营者不得以伪造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