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Chapter 2 不正当竞争行为Article 9In force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本企业的名称。经营者不得以伪造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