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