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