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公平交易的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