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