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开奖日期等作虚假的表示;
(四)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