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是指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等方面的限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