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