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在执行其他特殊任务时,使用特有灯具和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在进行紧急救助时,佩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