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或者募捐款物,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本市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捐赠者可以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