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乘客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