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营业站调度员,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度资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