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用户违反第三十七条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