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填报客运服务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