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客运服务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失物,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乘客在客运服务车辆上失物的,可凭车费发票向客运服务企业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挂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