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