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