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