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