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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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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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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