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