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