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