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