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