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