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