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