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