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山林权属第八条已修改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权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林木不得分给个人所有。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