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确定山林权属,并登记发证。

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由林木经营者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在非林业用地植树造林并达到成林标准的林木,应登记发证。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