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