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