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林木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完善护林设施,划定护林责任区,组织群众护林。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市、县人民政府发给证书和标志。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