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2公顷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至10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