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2公顷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至10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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