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未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建筑等活动。从事开矿、采石等活动的,应当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严禁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林、骨灰林以外的林地内埋坟。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