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山林权属发生争议,应当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和从事涉及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